一、简介
2019年12月26日,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理工学院四家单位共同签署的“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的“东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2021年7月23日,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东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升级为“东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目前,调委会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专业性、行业性特邀调解组织。
二、工作职能
调委会主要受理以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
(1)当事人向调委会自愿申请调解的;
(2)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委派、委托调委会调解的;
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或指派,调委会提供以下知识产权服务:
(3)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4)就知识产权侵权事项及赔偿额估算,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和咨询意见。
(5)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6)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
(7)其他受委托或指派的知识产权工作。
三、调解受理
调委会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当事人身份信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信息、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2、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3、证据目录、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予以受理。
(二)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前可委派调委会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审理过程中可委托调委会调解。
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程序受理。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调解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调解的案件,参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程序受理。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调解的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类纠纷案件,按照“高效、专业、及时”的原则和“审调对接”、调委会调解和行政调解对接、调解员和执法人员对接”的特别要求进行受理和调解。(见调解流程图)
四、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委会不予受理:
1、不属于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除外;
3、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裁决请求、或调解请求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委派、委托调解的除外;
4、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5、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6、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确权的;
7、举报、投诉有关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行政查处的;
8、调解申请无具体相对人、无具体纠纷事项的;
9、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求的;
10、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11、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行政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12、其他不宜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
调委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指明依法解决纠纷的其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