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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法官初步认定华硕构成对Estelgia公司专利侵权

发布日期: 2026-08-23 17:0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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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Doris Johnson Hines依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210.10(b)、§210.42(a)(1),对特定Wi-Fi路由器、Wi-Fi设备、Mesh无线网络设备及其组件(调查编码337-TA-1454)进口至美国且在美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因专利侵权已构成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项下的违法行为,最终初步裁决结论如下:

1.ITC对本案享有法定管辖权。

2.美国Estelgia公司系美国专利号US7,936,714(以下简称“714号专利”)、US10,735,973(以下简称“973号专利”)的专利权人。

3.本案已满足“进口行为”法定认定要件。

4.华硕(ASUS)、普卢姆(Plume)的两款被控产品均落入714号专利第13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5.华硕、普卢姆的两款被控产品均落入973号专利第1、4、8、9、11、14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6.针对973号专利第12项权利要求:申请人未能证明华硕产品构成侵权,但已证明普卢姆产品构成侵权。

7.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714号专利第13项权利要求无效。

8.现有证据足以证明973号专利第1、8、9、12、14项权利要求无效。

9.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973号专利第4、11项权利要求无效。

10.针对由萨基姆(Sagemcom)制造/受托制造属于普卢姆的被控产品,714号专利权已用尽。

11.依据博通(Broadcom)与网件(Netgear)之间协议,714号专利、973号专利不存在专利权用尽、亦不构成默示许可。

12.714号专利已满足337调查国内产业技术要件。

13.973号专利已满足337调查国内产业技术要件。

14.714号专利、973号专利均已满足337调查国内产业经济要件。

【来源】美国贸易委员会官网:NOTICEOFINITIALDETERMINATIONONVIOLATIONOFSECTION337ANDRECOMMENDEDDETERMINATIONONREMEDYANDBOND(Inv.No.337-TA-1454)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notice_of_issuance_final_id_14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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