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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_CFI_1902/2025案程序裁定书:内地+香港双被告统一送达流程与答辩期限的务实处理方案

发布日期: 2026-08-05 13:1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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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要点

统一送达流程与答辩期限的务实处理方案

原告针对两名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分别为注册于中国内地的深圳市子午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子午”)与注册于中国香港的Resosport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esosport”)。法院已完成对深圳子午的司法文书送达,但尚未完成对Resosport的送达。深圳子午据此申请统一双方答辩期限,前提是Resosport自愿接收司法文书。原告对该申请提出异议。报告法官(judge rapporteur)1设定统一起算日,两被告的答辩状提交期限均自该日起算。原告就该裁定向合议庭申请复审,主张统一专利法院体系设立的初衷是快速解决专利纠纷,且两名被告在平行临时禁令程序中委托了同一代理律师。

合议庭认为:即便代理律师在平行临时禁令程序中代理Resosport,法院也无权强制该律师代收本案实体本诉(main proceedings)的司法文书。由于针对Resosport的送达必须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常规渠道办理,且报告法官作出案件管理裁定时,该送达流程完成时间尚无法确定;因此以Resosport立即接收文书为条件统一答辩期限,有助于提升案件管理效率。据此,合议庭维持原裁定,认定其为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方案:该裁定将深圳子午的答辩期限延长约50天,同时将Resosport原本可享有的答辩期限大幅压缩近50天,以确保诉讼有序、高效推进。因此驳回原告提出的复审及缩短答辩期限的全部请求。

二、审判庭

米兰地方庭(Milan Local Division)

三、统一专利法院案号

UPC_CFI_1902/2025(2026年7月29日程序裁定书)

四、诉讼类型

专利侵权诉讼

五、案件当事人

卡多系统有限公司(Cardo Systems,Ltd.,原告)

深圳市子午创新技术有限公司、Resosport有限公司(共同被告)

六、涉案专利

欧洲专利号EP4240194

七、适用法律法规

《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of Procedure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RoP)2

第9.3条、第23条、第333条、第334(a)条


[1]UPC独任承办法官

[2]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rop_en_25_july_2022_final_consolidated_published_on_website.pdf]

【来源】

CDMilan,July29,2026,proceduralorder,UPC_CFI_1902/2025

https://upc.law/decisions/local-division/cd-milan-july-29-2026-procedural-order-upc_cfi_190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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