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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异议意见让Egyptian Goddess案的三方分析框架得以存续

发布日期: 2026-08-05 10:3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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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几素”)诉附表A所列实体及个人案”(Shenzhen Jisu Technology Co.,Ltd.v.Th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dentifiedin Annex A),作出了一项虽不构成先例判例但意义重大的判决,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定:撤销在涉及通过亚马逊和Temu销售的折叠风扇的外观设计专利“附表A”案件中此前下发的初步禁令。本案可作为实用指引,说明在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能致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初步禁令请求趋于复杂,并削弱其获得初步禁令救济的可能性。

深圳几素拥有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886,982(以下简称“982号专利”),如下图所示,该专利涵盖一款折叠风扇的装饰性设计。2024年4月,深圳几素采取了一种在电商知识产权维权中已较为常见的诉讼策略:提起“附表A”诉讼,将数十个匿名线上店铺列为被告,并寻求单方临时限制令(TRO),以冻结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能力。地区法院批准了该TRO,深圳几素随即申请将其转为初步禁令(PI)。与大多数“附表A”案件中被告要么缺席要么失联不同,包括被上诉人Zhouty在内的数名被告对深圳几素的起诉作出了应诉答辩。Zhouty主张其产品与涉案982号专利设计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实质性差异”,因此深圳几素无法证明获得初步禁令所必需的“实体胜诉可能性”要件。地区法院起初持不同意见,认为Zhouty产品的“整体装饰视觉观感”与涉案982号专利设计“高度近似”,并批准了初步禁令。


初步禁令举证质证程序结束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向第三方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D1,046,104(以下简称“104号专利”),如下图所示,同样涵盖一款折叠风扇设计,并明确将深圳几素的在先982号专利列为已考量的现有技术。Zhouty抓住这点提出抗辩:如果审查员在知晓982号专利的情况下仍核准了104号专利,说明审查员认定两项设计并不相同;否则,104号专利就会因存在预期现有技术(anticipation)而被驳回。Zhouty进一步指出,由于预期现有技术判断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标准完全一致,深圳几素自身的侵权主张胜诉可能性因此降低。地区法院起初以此为由驳回了重审申请,但一个月后,深圳几素将104号专利的权利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后,新出现的事实表明Zhouty获得了销售104号专利设计所涵盖产品的权利。基于这一新情况,地区法院改变立场,驳回了针对Zhouty的禁令救济,并撤销了已对Zhouty生效的初步禁令。深圳几素随即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Hughes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撰写裁判文书,驳回了深圳几素的两项抗辩主张。深圳几素首先主张,间接禁反言规则(collateralestoppel)阻却地区法院重新审议其先前对104号专利抗辩作出的否定裁定。法院解释称,间接禁反言规则通常用于禁止就在其他独立诉讼中已终局裁决过的争议事项重复诉讼,但不适用于同一未结案件的内部程序。法院援引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先例指出,间接禁反言规则“在单一、持续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并无适用空间”,地区法院可以随案件进展,自由重新考虑其自身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1

深圳几素继而主张,地区法院不当混淆了专利有效性标准与专利侵权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同深圳几素的观点,至少在显而易见性与侵权判定上,两者适用不同的审查视角(前者以“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为视角,后者以“普通观察者”为视角)。然而,地区法院的裁定并非基于显而易见性;相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地区法院恰当援引了一项成熟既定原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预期现有技术与侵权判定适用同一标准2。因此,如果104号专利在982号专利的基础上获得授权,那么104号专利的法定有效性推定意味着USPTO认定,在普通观察者眼中两项设计并非实质相似,从而削弱了实施104号专利设计的产品侵害982号专利的可能性。法院认为,这一推理可作为在初步禁令阶段评估胜诉可能性的辅助参考依据,并非要求深圳几素证明104号专利无效的严苛或不恰当的法律规则。由于被控产品被认为实施了104号专利的设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在权衡该事实与深圳几素的胜诉可能性后作出的裁定,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法院指出,深圳几素仍然可以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举证证明侵权成立。

Stoll法官对判决的该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意见,认为合议庭多数意见让地区法院跳过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自埃及女神公司诉斯维萨案(Egyptian Goddessv.Swisa)起确立的、并在ABC一号公司诉附表“A”所列合伙企业及非公司团体案(ABC Corp.Iv.Partnership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on Schedule“A”)中再次确认的分析框架,即:适用普通观察者检测标准,逐一对被控产品进行被控产品、专利设计及相关现有技术三方比较2。在她看来,地区法院走了一条捷径,仅凭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获得授权这一事实,就推断不侵权,而非实际比对各项设计与现有技术。Stoll法官承认,这种捷径有时可能得出正确结论,但她坚称“司法效率”不能替代法定的分析框架。

由于该判决不构成先例判例,不会约束未来的合议庭,但其裁判推理以及Stoll法官围绕Egyptian Goddess案提出的异议意见,很可能被日益增多的外观设计专利附表A电商维权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所援引。最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表明在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抗辩工具: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产品实施了一项在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将原告的专利列为现有技术,仅此事实即可能削弱原告的初步禁令案件。此外,Stoll法官的异议意见表明,绕开Egyptian Goddess案三方测试框架的捷径,即使在初步禁令阶段也存在争议,未来法院可能需要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裁决。

[注释1]参见Inre Hovis,356F.3d820,822(7thCir.2004)

[注释2]参见Int’l Seaway Trading Corp.v.Walgreens Corp.,589F.3d1233,1239(Fed.Cir.2009)

[注释3]参见ABC Corp.I,52F.4th934,942(Fed.Cir.2022)


【来源】

Notafanofshortcuts?JudgeStoll’sDissentKeepsEgyptianGoddess’sThree-WayAnalyticalFrameworkAlive

https://www.iptechblog.com/2026/07/not-a-fan-of-shortcuts-judge-stolls-dissent-keeps-egyptian-goddesss-three-way-analytical-framework-a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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