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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就《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6-06-19 14:2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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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土耳其贸易部就该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了意见,上述法案针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制定出了全面的规定。该草案旨在与欧盟标准接轨,就例外情况、临时禁令、司法程序中的保密性、制裁措施、管辖权和审理地点以及时效期限提出了明确而完整的框架。有关该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在2026年5月15日前提交至贸易部。

引言

土耳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是根据欧盟《第2016/943号商业秘密指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制定出来的,旨在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性质,保护商业秘密免于遭到非法的获取、使用和披露,确立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并就可适用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做出规定。

欧盟的协调进程以及本法的重要性

在现行的土耳其法律体系下,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中,其中包括《土耳其债法典》《土耳其商法典》《劳动法典》《土耳其刑法典》以及部分二级立法。这种分散的结构凸显了对统一法律框架的需求。该草案旨在将这些分散的规则整合到一部独立的法律中,并确保商业秘密保护与欧盟的标准相一致。

制定该草案的关键驱动因素之一是土耳其希望与其最大的贸易和投资伙伴欧盟实现更深层次的数字一体化,并进一步提升关税同盟所带来的收益。特别是,随着欧盟数字产品护照和欧洲能源标签产品注册数据库等新型数字注册系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建立一个能够以与欧盟相当的水平保护土耳其出口商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变得愈发重要。这样的框架将使土耳其出口商能够直接进入到欧洲市场,而无需被迫向其他公司披露其商业秘密。

该草案不仅限于定义和一般原则。它明确区分了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例如通过独立发现或反向工程)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例如通过未经授权的访问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此外,上述草案引入了全面的临时禁令机制、在诉讼期间保护信息和文件保密性的特殊程序规则,以及关于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的详细规定,以确保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值得关注的条款

第5条:例外情况

第5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包括公共利益、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员工权利和合法利益。该条款规定,基于这些理由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不应受到惩罚。

第7条和第8条:临时措施

除《民事诉讼法典》现有临时措施外,第7条、第8条还针对商业秘密的特性,引入了专门的快速保全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暂时禁止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暂停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扣押此类产品;扣押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材料或数字数据;以及阻止访问或加密相关数据。申请人申请采取上述措施的,须提供证明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据。被采取措施的一方若能提供足以覆盖潜在损害的担保,则可继续使用该信息。不过,即使提供了此类担保,法院也不会允许披露该商业秘密。

第9条:诉讼事项

根据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仅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还有权请求法院采取额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侵权产品;从市场召回此类产品;以及销毁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材料或数字数据。

但是,如果被告并不知晓侵权行为,或者销毁或召回产品会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那么法院可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仅判令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11条:诉讼期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11条采取了一种旨在在诉讼期间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方法。与《民事诉讼法典》相一致,该条款强调,不得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信息。同时,该规则规定法官有义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第13条和第14条:可请求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及将其转化为一项义务

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了可请求提供被视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情形。此类信息可以在检察官进行的调查、法院进行的询问和起诉、代表国家进行的财务或行政审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请求提供。

然而,该草案规定,在财务和行政审计或其他法定情形下提出的请求不得是随意的。通过这种方式,草案力求平衡国家利益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通过将遵守此类请求转化为一项法律义务,这部草案还加强了国家及其机构的效能。

第15条和第16条:保密义务及规定的刑罚

第15条和第16条对在法律程序、审计或检查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施加了严格的保密义务。这些人群即使在离职之后,也被禁止披露此类信息或为自己谋利。

相关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且具有威慑力的刑事处罚。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或者明知产品系通过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而仍将其投放市场者,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一年至五年监禁,以及最高可达数万日的日罚金。此外,未能履行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或滥用其在职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者,也可能面临监禁,并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起诉。

第17条:管辖权和主管法院

第17条规定了一项特殊的管辖权规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典》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为保护权利人、方便其提起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住所地的法院拥有案件管辖权。

此外,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商业纠纷具有专业性,此类案件会被指派给商事一审法院审理。

第18条:时效期限

第18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自权利人知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身份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该时效期限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迅速行使其权利并寻求可用的法律救济。

结论

该草案是土耳其在建立一套连贯、全面且与欧盟接轨的机密商业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将当前分散的规则整合到一部独立的法律中,该草案有望增强法律确定性,加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并就合法使用、披露例外、临时措施、诉讼保密性、制裁、管辖权和时效期限引入更清晰的规则。(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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