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份实践通知修订了其在可专利性客体方面的审查方法。
该实践通知指出,在《专利局实践手册》第12、17、18、22及23章中,关于权利要求的“贡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在目的性解释中基于“问题与解决方案”评估要素必要性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从《专利局实践手册》中删除“问题与解决方案”这一表述,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可喜一步,因为法院一再认定,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在遵循其“问题—解决方案”方法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着偏差。
此外,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还更新了关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医疗诊断方法、医疗用途以及游戏方面的审查指南。
关于游戏,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关于游戏玩法属于不可专利客体的规定已被废除。
关于医疗诊断方法,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就其将认为何种诊断方法具备可专利性制定了指引:
“如果经解释后,一项诊断方法权利要求的客体所包含的要素中具有物理步骤,例如用于测量、识别、检测、测定等样本中一种或多种分析物的存在或含量的步骤,那么该权利要求将被视为具有可专利性的客体。”
关于“医疗用途”,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指出,关键考量在于“使用该发明是否需要专业技能和判断”。如果不需要技能和判断,则该医疗用途可能具备可专利性。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指出,固定剂量方案是无需技能或判断的一种表现,因此此类权利要求可能具备可专利性。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审议医疗治疗方法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问题,该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导致这一法律领域发生变化。
(编译自www.mondaq.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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