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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援引Lashify案裁定电子烟诉讼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发布日期: 2025-09-25 15:41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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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采纳了行政法官的裁定,认定Pax Labs Inc.在指控中国电子烟公司ALD(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及美国大麻零售商Stiiizy进口美国的电子烟设备侵犯其多项专利的诉讼中,已满足关键起诉要件。ITC在裁决中援引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如何界定该要件的两起先例。

案件始末:

最初,法官虽认定涉诉专利遭侵权,但认为Pax未满足经济要件要求。

今年5月,ITC将案件发回重审,指出法官错误地认为专利授权日前的投入一概不计入经济要件评估。

发回重审后,法官认定Pax已满足要求。

最终,ITC采纳该结论,并指出这一裁决“体现了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在Lashify等案中关于国内产业要求的判决相一致的全面分析思路”。ITC在公告中明确支持行政法官Bryan F. Moore的裁决,即认定Pax Labs符合“国内产业要求(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中的经济要件。该要件是诉讼方在ITC提起案件的必备条件。

国内产业要求:

“国内产业要求”包含技术要件(technical prong)和经济要件(economic prong):

技术要件指专利权人必须拥有实施该专利的产业;

经济要件则要求企业证明其在美国存在“劳动力或资本的重大投入”。

援引案例:

案例一:在今年3月的睫毛延长产品公司Lashify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国际贸易委员会多年来错误地认定:企业在美国本土用于销售、市场营销、仓储、质量控制及分销环节的投入,不属于获得ITC知识产权诉讼资格所要求的投资类型。

案例二:在今年2月的Ventria Bioscience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小规模生物科技公司的有限本土投资亦符合起诉资格。该判决维持了ITC的认定,即Ventria Bioscience公司已满足“国内产业要求”,证明其针对专利所保护的细胞培养产品进行了重大且实质性的投资。

本案最新进展:

ITC已就若发布侵权产品进口禁令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征询意见。涉诉专利包括美国专利号11,369,756、11,766,527等。

本案为“特定油基雾化设备及其组件案”,案号337-TA-1392。

编译自:https://www.law360.com/ip/articles/2389779/citing-lashify-itc-finds-domestic-industry-in-vap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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