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 是指在镇、街道、园区、产业集聚区等设立,面向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指导、人才培训等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指导站的统筹管理、批准设立和撤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指导站申请受理、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指导站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的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大型开发区和产业聚焦区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章 建设运行
第六条 申请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
(二)配备必要的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设备;
(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和工作推进计划;
(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 商标品牌指导站申请与设立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品牌指导年度申请通知,填写《东莞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申请书》;
(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提出拟同意设立名单并提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拟同意设立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并授牌。
第八条 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国内外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等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协助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品牌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商标专利奖和质量奖申报等品牌创建活动;
(三)协助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做好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和行业自律等工作;
(四)协助并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维权援助等工作;
(五)为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转让、许可、交易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六)组织开展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质量、标准化等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其他知识产权延伸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规范化运行。
第十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将建设主体、工作职责、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工作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等信息,在工作场所“ 上墙”,通过互联网“ 上线”,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知悉。
第十一条 指导工作站应当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以当地企业为主要对象建立服务清单,动态更新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知识产权管理和需求信息等,作为分级分类管理和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联络指导制度,指导企事业单位 设知识产权联络员,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互通信息。指导站建立个性化联络服务机制,通过挂钩联系、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回应重点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专家顾问制度,通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定专家顾问以及自行建立专家库、征集服务志愿者等方式,组建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队,为工作站提供专业支撑。指导站应当充分利用专家资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家咨询会、专家巡诊、重大疑难问题会诊等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四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工作中了解到 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案件纠纷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不得以此牟利,不得损害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接触企业敏感信息的指导站人员、专家顾问、服务志愿者等,应当组织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指导站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畅通社会监督和评价渠道,定期开展内部考核和自评价,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吸纳改进,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指导站按照自主建设、批准设立、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站的建设主体应当为指导站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经费、设备等保障,督促工作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升业务水平,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指导站应当加强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梳理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送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制定指导站工作评价方案, 每年对指导站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优秀的指导站予以褒奖。对考评不合格的指导站,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及格的,暂停或撤销其指导站资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对工作站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抽查或者检查。
第二十条 指导站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行或者撤销:
(一)缺乏必要的人员、场地、经费、设备等保障,不具备继续运行条件的;
(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导站需要停止运行的,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出处理决定;指导站需要撤销的或建设 单位申请注销的,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并予以公示。对撤销资格的指导站,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建主体申报指导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3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