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发布与修订概况
2026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八十五号局令公布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文件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同步废止。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流程,2025年11月至12月开展定向意见征集,2026年2月至3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方合理建议后形成送审稿并审议落地。修订后的新《办法》共计24条,较旧版大幅完善,构建起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完整制度体系,实现了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升级。
本次修订立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彻底转变过往普惠式提速模式,推动专利优先审查从单一“提速工具”升级为“精准赋能、质效并重、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撑机制,聚焦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让优质审查资源精准赋能核心创新与产业发展。
二、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本次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推行差别化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培育,原有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已难以适配新时代产业发展需求。为进一步优化审查资源配置、突出战略导向、严控审查质量、规范办理流程,解决实务中审查标准模糊、资源滥用、流程繁琐、监管缺位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新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吸纳行业成熟实践经验,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助力精准赋能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三、核心修订内容浅析
(一)精准调整适用条件,聚焦国家战略与高质量创新需求
新《办法》立足新形势重构优先审查准入体系,坚持“择优赋能、精准适配”原则,实现适用范围优化、准入标准升级、负面清单兜底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优化适用覆盖范围。结合专利法体系更新与实务实践,适应性调整优先审查适用场景,明确优先审查适用于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申请、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三类专利的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同时厘清制度边界,明确双边多边协议预审、国家级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等场景不适用本办法,避免规则混淆。
二是升级准入核心标准。摒弃固定产业目录限制,重点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的高质量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具备重大创新价值、产业化前景的创新成果。同时细化准入情形,覆盖重点产业布局、产业化落地、海外布局、公共利益重大需求等场景,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价值匹配”。
三是增设不予优先审查负面清单。首次明确四类一般不予优先审查情形,涵盖分案重复加快审查、发明实用新型同日双申、重复享受提速政策、无授权前景的涉外优先申请等情形,从源头杜绝审查资源滥用、投机套利行为,保障优质创新主体的资源权益。
(二)健全全流程管控体系,构建质量与诚信双重保障机制
本次修订强化质量导向,搭建央地协同、全程规范、源头管控、失信惩戒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彻底扭转“重速度、轻质量”的旧格局。
一是完善央地协同管理机制。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属地推荐的两级管理模式,压实省级部门主体责任,要求地方制定标准化推荐规则、开展实质审核与精准服务。同时建立动态配额分配机制,依据各地工作成效、产业支撑能力、案件质量等因素动态调整优先审查名额,形成优质优享的激励约束体系。
二是规范全流程审查流程。统一优先审查受理、审核、审查全环节操作标准,细化各类案件审结时限,在提速的同时严控审查质量,实现效率与质量双向提升。
三是强化源头质量管控。明确优先审查案件必须具备技术创新价值与产业转化价值,压实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责任,要求代理机构坚守行业自律、保障服务质量。同时增设严格诚信罚则,对提交虚假材料、违背诚信原则的申请人、代理机构,实施一年禁入优先审查的惩戒措施,筑牢制度质量底线。
(三)优化办事操作流程,全面提升创新主体办事体验
新《办法》坚持便民利企原则,聚焦实务堵点难点,精简办事流程、明确收费规则、优化操作标准,切实降低创新主体办事成本。
一是精简申报材料要求。优化现有技术材料提交规则,将原有强制性提交调整为选择性提交,申请人可自愿提交相关材料辅助提速审查,大幅减轻材料筹备压力,简化优先审查申请流程。
二是明确免费服务规则。明文规定,优先审查服务除法定专利规费外,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杜绝违规加急收费乱象,稳定市场预期、减轻企业创新成本。
三是细化实操程序标准。针对实务中反馈集中的流程问题,吸纳成熟有效做法,明确全体权利人同意、全电子化申报、答复时限、程序终止等细化规则,压缩审查答复周期,清晰程序边界、规范办理流程,大幅提升制度可预期性与实操性。
以下是新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26年7月28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第三章 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第二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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