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政策
(二十三)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二十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
(二十五)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
(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
(二十九)中国驰名商标资助
(三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维持年限超10年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额度为: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元资助,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2)获美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获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助;获英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元资助;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500元资助。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上述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人同一年度两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
(2)对事业单位和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20万元、200万元;对其它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发明专利项目资助,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3.资助条件
发明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本市户籍的居民;(3)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包括对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资助。
境内商标注册资助包括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额度具体为: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3)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境内商标注册的资助额度具体为: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万元,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
3.资助条件
申请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应符合“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条件,且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本市户籍的居民;(3)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专利、商标品牌奖奖励项目包括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国家、省专利奖的主体进行奖励。
(1)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 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由财政供养的获奖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3.资助条件
专利、商标品牌奖奖励项目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本市户籍的居民;(3)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包括对专利导航、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的资助。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资助条件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2)申报主体应拥有至少1件核心专利;(3)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申报主体。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对产业集聚区建设区域品牌示范 区给予资助。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成功立项的市财政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资助,所在镇街(园区)政府不低于1:0.5 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3个。
3.资助条件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须是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或不以盈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2)具备集群产业基础;(3)获得区域品牌示范区所在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的授权;(4)已制定区域品牌建设方案;(5)相关区域品牌未享受过该项资助。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企业商标品牌诊断项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诊断、策划服务给予资助。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由企业和商标品牌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30个项目。
3.资助条件
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申请商标品牌诊断的企业须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2)已制定商标品牌诊断或策划方案;(3)相关企业未享受过该项资助。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对各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商标品牌服务给予资助。务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每项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
3.资助条件
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申报主体为本市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2)已制定商标品牌服务方案;(3)相关申报主体未享受过该项资助。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认定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重复资助,每年认定资助不超过30家。
3.资助条件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满3年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
(2)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3)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0件;
(4)专利技术实施效果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运用,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转化;
(5)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有效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与战略研究;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有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7)拥有自主商标,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3.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已经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贯标认证周期的,按其实际发生的监督审核、再认证费用,增加不超过3万元资助。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
(2)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拥有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组织),按其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给予贴息(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支付的主体,按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担保费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支付的主体,按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担保和评估费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组织)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2)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额的最高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资助条件
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在我市设立的中介机构,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2)提供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服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我市相关银行、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贷款担保发生的风险损失、担保代偿,市财政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担保机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实际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担保贷款总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担保代偿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分别给予全额、50%的补偿;风险损失、担保代偿总额超过限额的,超出部分由银行、担保机构自行承担。具体根据银行开具的借款借据实际日期界定发生风险损失、担保代偿的贷款所属年度。风险损失、担保代偿单个企业的限额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的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为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协议的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所涉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组织)或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2)投保的知识产权须为东莞地址;(3)申请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组织)须为投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被权利人授权的企业(组织)。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76。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综合融资成本50%给予首年发行补贴,每家企业累计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本市企业。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符合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项目资助条件的,每次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3.资助条件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工程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东莞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
(4)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 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备;
(5)联盟建设、运行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孵化体系等工作;
(6)专利池拥有不少于1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或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形成不少于1件标准必要专利;
(7)通过转让、交叉许可、诉讼、拍卖等方式获得收益,实现多形式运营;
(8)此前未获得过我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相关资助。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60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增加托管企业60家,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额度增加不超过10万元。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资助条件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中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数量不少 于30%;
(2)申报单位应提供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 年)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等材料,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 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
(4)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不少于1件专利;
(5)托管期内专利代理机构每年须为被托管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1次知识产权培训。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对运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个资助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3年及以上,且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2)主营业务为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布局分析、专利价值分析、专利导航分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联盟运作等业务;
(3)已与不少于3家高校或科研机构、2家大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达成知识产权运营的战略合作;建设有可运营的专利数据库,可运营专利不少于10000件,其中发明不少于5000件;有不少于10名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包括技术经理人、专利代理师、专利检索分析师等;
(4)过往三年成功撮合专利交易不少于100单、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少于30单,促成的交易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5)优先支持近三年已成功举办至少三次知识产权人才或知识产权金融对接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6)此前未获得过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项目或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项目资助。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当年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的机构;
(2)申报主体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相关表彰或荣誉称号。
4.审批流程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对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评议给予资助。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经验;
(2)申请评议的项目应为本市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
(3)申请人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4)针对申请分析评议的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4.审批流程
项目可采用项目申报或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具体情况见申报通知或相关公告文件。
采用项目申报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金额,其审批流程按照事前资助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635。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重点推进的重点行(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保护,重点行业品牌评价,重点(大)项目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规划,战略性产业专业排行榜,高端智库报告研究发布,知识产权建设高端论坛(研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中央(省、市)重大(点)项目技术支持、项目监理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给予资助。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 行,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3)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
4.审批流程
项目可采用项目申报或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具体情况见申报通知或相关公告文件。
采用项目申报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金额,其审批流程按照事前资助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内容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及(人才)培训项目,工(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保护)项目,公益性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保护)项目,商标品牌培育推广项目,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项目等。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具体额度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每年立项数量 |
每年资助额度 |
1 |
知识产权宣传及(人才)培训项目 |
不超过10个 |
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2 |
工(产)业园区商标品牌、专利意识提升(保护)项目 |
不超过10个 |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3 |
公益性商标品牌、专利意识提升(保护)项目 |
不超过5个 |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4 |
商标品牌培育策划推广项目 |
不超过5个 |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5 |
商标品牌、专利软课题研究项目 |
不超过3个 |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3.资助条件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应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3)申报主体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4)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4.审批流程
项目可采用项目申报或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具体情况见申报通知或相关公告文件。
采用项目申报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金额,其审批流程按照事前资助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5.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办公电话:0769-26986718、26986715。
(二十三)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东莞户籍居民。
(2)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3)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申报材料
(1)《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国内法院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4)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承诺书。
(5)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而进行的国内专利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万元/件(含5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商标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0万元/件(含5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二十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3)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合同复印件。
(4)代理案件的国内法院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5)代理案件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6)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7)非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维权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专利侵权案件达10宗以上(含10宗)或商标侵权案件达50宗以上(含50宗)的,每家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2)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每家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案件先后列入广东省和国家典型案件的,按照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已获得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3)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二十五)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东莞市范围内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工作站;
(2)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3)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并且配备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4)开展咨询、交流、走访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50次以上;
(5)举办或承办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专场活动6场次以上(含6场次)。
3.申报材料
(1)《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项目申报书》。
(2)工作站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3)认定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5)拥有100平方米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并且配备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6)开展咨询、交流、走访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50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7)举办或承办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专场活动6场次以上(含6场次)的证明材料。
(8)非认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的企业;
(2)企业管理层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3)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效专利拥有量达200件以上;
(4)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命文件复印件;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的文件复印件;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证明材料。
(4)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拥有20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5)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承诺书。
(6)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市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在100家以上;
(2)申报单位及其市场内商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宣传;
(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宣传及维权事务,并明确专人负责专利纠纷投诉及处理工作;
(5)建立商家进入市场的货品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6)与进驻商家签订《不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承诺书》,且签订率达100%;申报单位市场内适用专利侵权快速处理办法,并能有效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或自行调解侵权纠纷;
(7)市场内销售产品具有侵权易发性。对主要商品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其拥有的数量,优先选择知识产权数量多,侵权行为易发、多发的专业市场。
3.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在100家以上的证明材料。
(4)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商家进入市场的货品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专利侵权快速处理办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办法等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5)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宣传的证明材料。
(6)与进驻商家签订《不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承诺书》且签订率达100%的证明材料。
(7)市场内销售产品的情况说明(包括销售产品的主要种类,主要商品涉及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统计分析情况说明等)。
(8)非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
(2)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3)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
(4)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观众到会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
(5)展会期间有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案件,无重大责任纠纷,以及其他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属于丧失展会信用的事件或行为;
(6)展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需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且展前需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备。
3.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项目申报书》。
(2)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的证明文件。
(4)申报的展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等内容)。
(5)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的证明材料。
(6)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观众到会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的证明材料。
(7)展会期间有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的证明材料。
(8)展会的管理制度;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证明材料;展前已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备的文件复印件。
(9)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的单位,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二十九)中国驰名商标资助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
(2)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4)该中国驰名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后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3.申报材料
(1)《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该中国驰名商标获得行政认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该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该中国驰名商标为初始注册商标,不存在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的承诺书。
(6)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三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1.政策文件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2)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申请;
(4)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5)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东莞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东莞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3.申报材料
(1)《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包含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
(4)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文书复印件;或和解文书复印件以及已执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情况说明(包括对东莞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东莞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等内容)。
(6)企业直接用于本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支出成本的证明材料。
(7)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资助额度和方式
(1)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按支出成本的20%给予资助,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2)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5.申报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6.咨询方式
主办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办公电话:0769-26986518。